普惠之“难”(4)
时间:2019-04-03 12:5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点击:次
根据2016年修正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九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这其中,民办学校也包含民办幼儿园。 《民办教育促进法》还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取得办学收益。 杨志彬认为,《民办教育促进法》是规范促进民办教育的基本法律,是规范发展民办幼儿园的依据和保证。“普惠性幼儿园建设”的提法,应该从源头上讲明“普惠性民办园”与“非营利性民办园”两者的内在关系,说明两者的一致性,而不应该由各省各市各县自行界定,使民办园的举办者产生疑虑。 值得一提的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在2018年底发布的《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提及,“非营利性民办园”(包括普惠性民办园)收费具体办法由省级政府制定。 在杨志彬看来,该表述“解决了一些认识问题”,但仍然需要明晰几个问题,包括“非营利性民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的深层关系,非普惠性民办园与普惠性民办园的区分,以降低幼儿园举办者的选择难度和选择次数。 记者注意到,《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并无“普惠性”的提法。 “遵循《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法律规定,只有行政部门率先遵法、上下一致,才能更好地规范民办园发展。”杨志彬表示。 而定位冲突,直接与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是否都能获得平等扶持有关系。 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县级以上政府对民办学校进行政策扶持,包括购买服务、奖助学金等,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可以给予政府补贴、基金奖励等扶持措施。 但杨志彬认为,区分普惠与非普惠之后,实际上也造成了国家对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补贴上的不公平。依据目前各地的政策,普惠性幼儿园会获得生均定额补贴、租金补贴、开办补助款等多种补助措施,但未被认定为普惠性幼儿园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就不能获得同等补贴。 “这与《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鼓励和扶持原则不符。”杨志彬说。 据了解,2018年8月,司法部发布了关于《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但至今未有下文。 杨志彬认为,这可能跟2018年11月发布的《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与修订前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部分内容存在矛盾有关系。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