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意见建议的公告(5)
时间:2019-04-18 13:00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点击:次
2月15日,《条例(草案)》全文在中国·嘉兴政府门户网站上刊发,广泛征求公众意见。随后,市司法局先后到南湖区、嘉善县、平湖市、桐乡市、海宁市和市有关部门开展立法调研,召开了6次征求意见座谈会,广泛听取了当地文明办、教育、公安、民政、生态环境、建设、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卫生健康、体育、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部门和街道、社区、经营户、新居民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同时,还征求了市政府立法专家的意见。2月26日至3月12日,在听取各地意见或建议基础上,市司法局会同市文明办多次对《条例》内容进行逐条逐句讨论和修改。期间,还将修改完善后的《条例》书面征求市级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意见建议。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全文共六章四十条,包括总则、文明行为基本规范、鼓励与支持、实施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现说明如下: (一)关于文明行为促进的工作机制。明确了本《条例(草案)》的适用范围、各级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职责、社会共治机制等,规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负责《条例(草案)》实施,以及其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的职责。同时要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特别强调了国家工作人员、共产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人物等在文明行为促进方面应起表率作用。 (二)关于文明行为基本规范。《条例(草案)》从嘉兴市的文明建设实际出发,结合民意调查的结果,同时考虑到乌镇作为世界互联网大会永久举办地的地方特色,明确了文明行为的基本要求,并从公共秩序、交通、环境、社区、互联网等方面对不文明行为分别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条例(草案)》针对不文明现象,有选择、有重点地进行列举。例如,在第六条中把“车辆在规定区域有序停放,统一车头朝向”明确规定为对公民文明行为的倡导性要求;针对“10·28重庆公交坠江事故”折射的问题,规定禁止在“在公共交通工具内争抢座位、推搡、饮食,妨碍驾驶员正常工作”;针对横穿马路的“低头族”,规定禁止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穿道路时低头看手机”;结合我市“双禁”规定,明确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是危害环境的不文明行为。同时,针对调研中普遍反映的犬类扰民问题,由于《嘉兴市犬类管理条例》已对饲养犬类作了专门规定,因此《条例(草案)》不作赘述,只规定不得“在禁养区饲养家禽、家畜、信鸽及其他宠物,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三)关于鼓励和支持措施。规定了鼓励和支持慈善公益活动、志愿服务活动、见义勇为行为、无偿献血、紧急情况下的必要帮助、公益设施设置等具体措施以及保护救助人、纪念文明行为模范人物、记录文明行为等制度。其中,第十八条对实施紧急现场救护行为作出了鼓励性规定,并在第十九条明确该行为受法律保护,不承担法律责任。 (四)关于法律责任。《条例(草案)》分别针对高空抛物、违法排放噪声、违法吸烟、车辆内向外抛物、打击报复等不文明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针对堆放、吊挂危及安全物品的行为,《条例(草案)》对《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十二条的规定作了扩充,不限于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规定“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等空间堆放、吊挂危及安全的物品”,应予以处罚。针对在特定公共场所吸烟的不文明行为,《条例(草案)》规定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针对噪音扰民,执法操作难的问题,《条例(草案)》规定“开展集会、娱乐、广场舞等活动或者其他经营性活动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条例(草案)》还创新性地设置了安排参加社会服务、告知行为人单位(社区)和记录不良信用等三种保障机制。 以上《条例(草案)》及说明请予审议。
附件3
《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提纲
一、您认为条例草案中关于管理体制和部门职责的规定是否适当?有何意见建议? 二、条例草案明确了“不得在公交车内饮食”等规定,将“在公交车内饮食”等行为明确为违法行为,您认为规定是否合适?条例草案是否存在类似的情形,请列举说明。 三、您认为还有哪些不文明行为较为突出,需要立法予以规范,请列举说明。 四、请结合具体事例,谈谈解决不文明行为突出问题的措施和做法;鼓励和支持文明行为的措施和做法。 五、结合文明城市创建,您对政府部门推进这项工作,有何意见建议? 六、结合条例草案,您对文明行为促进立法的其他意见建议。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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