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意见建议的公告(3)
时间:2019-04-18 13:00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点击:次
第二十条 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基层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利用本单位场所、设施设立爱心服务点,为环卫工人和其他户外工作人员等需要帮助的人员,提供饮用茶水、加热饭菜等便利服务。 机场、车站、码头、医疗机构、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和女职工集中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配备独立的母婴室。 有条件的广场、公园、商业经营场所、文化娱乐体育场所、医疗卫生机构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无障碍厕所或厕位,并保持设施设备良好;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临街厕所应当对外开放;妇幼保健医疗机构、儿童乐园等学龄前儿童集中场所的公共厕所和其他有条件的公共厕所,应当设置方便儿童使用的厕位或者亲子共用厕位。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利用市内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和设施建立爱心公园、荣誉墙等,表彰和纪念文明行为模范人物。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按照当事人自愿原则,由相关单位和组织对公民参加慈善公益、志愿服务、文明行为宣传教育、不文明行为举报劝导等行为予以记录,并作为实施荣誉表彰奖励、积分加分等措施的依据。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参与、协同配合的不文明行为信息共享和执法合作工作机制。 公安、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建设、民政、文化旅游、教育、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检查、投诉举报、教育指导、奖励惩戒等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不文明行为。 第二十四条 任何公民有权劝阻、制止不文明行为。 国家机关、基层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对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范围内发生的不文明行为,应当进行劝阻、制止。 第二十五条 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应当完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和监督机制,加强对网络不文明行为的监测,协助公安机关查处网络信息传播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类教育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并结合文明校园创建活动,培养师生的文明习惯和文明风气。 第二十七条 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和户外广告公共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通过开办文明行为宣传栏目、专题节目和刊登、播出文明行为公益广告等形式,开展文明行为宣传教育活动。 对社会反响强烈、群众反映集中的不文明行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和有关部门可以在报纸、电视、网站等新闻媒体进行公开曝光。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违反本条例的不文明行为和相关部门、单位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情况予以投诉、举报。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不文明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项规定,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等空间堆放、吊挂危及安全的物品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项规定,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危及安全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罚款。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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