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体育仲裁院裁决在我国申请承认与执行(2)
时间:2019-04-08 11:3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点击:次
由此可见,如外国仲裁裁决想要在我国基于《纽约公约》得到承认与执行,需满足两个限制条件,分别是(1)仲裁裁决须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以及(2)仲裁裁决审理的争议由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引起。具体到国际体育仲裁院所作裁决,基于其总部在瑞士洛桑,瑞士是《纽约公约》缔约国之一,因此国际体育仲裁院所作裁决可以满足第一个限制条件。然而,关于国际体育仲裁院所作裁决是否符合第二个限制条件,即国际体育仲裁院所作裁决审理的争议是否由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引起,则存在一定争议。原因在于,除了审理普通体育纠纷以外,国际体育仲裁院还审理上诉体育纠纷,如体育管理和纪律处罚类纠纷。对这种纠纷是否属于商事案件,不同学者持不同观点。 其中,有学者认为,体育管理纠纷是在体育活动中产生的,而体育活动又属于民商事行为,因此体育管理纠纷属于广义的民商事纠纷,不应成为国际体育仲裁院所作裁决在中国申请承认与执行的障碍。[5]另一部分学者认为,上诉体育纠纷与商事无关,审理这类纠纷的仲裁裁决在我国申请承认与执行会遇到法律上的障碍。[6] 本案是首例国际体育仲裁院裁决在我国申请承认与执行的实例。在本案中,关于我国法院是否可适用《纽约公约》审查该案,大连中院认为本案所涉仲裁裁决作出地瑞士是该公约的缔约国之一,且仲裁裁决所解决的争议系委托合同纠纷,按照我国法律属于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符合上述两个限制条件,故在对涉案仲裁裁决进行审查时应适用《纽约公约》。 从大连中院对第二个限制条件的分析可知,只有按照我国法律属于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才可适用《纽约公约》进行审查。根据我国《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而上诉体育纠纷(如体育管理和纪律处罚类纠纷)并非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因此上诉体育纠纷在我国现行法律下并非属于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审理这类纠纷的仲裁裁决在我国申请承认与执行将可能遇到较大阻碍。但在本案中,因案涉纠纷是法律服务合同,属于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因此本案涉案裁决符合上述两个限制条件,可适用《纽约公约》进行审查是否应对其承认与执行。 (责任编辑:admin) |
- 上一篇:我国体育产业占GDP比例1%
- 下一篇:“飞鸟体育杯”广州市乒乓球混合双打邀请赛落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