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事直播侵权争议不断 体育知识产权亟需法治护航(2)
时间:2019-04-26 09:4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点击:次
据刘岩介绍,现行著作权法第三条,以列举方式明确了其保护的作品,但完全没有提及体育作品。2014年6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其中第五条把受到保护的作品种类归纳为16类,包括了舞蹈作品、杂技艺术作品等,仍然没有提及体育运动项目中的智力成果和作品。 “体操、艺术体操、蹦床、技巧、体育舞蹈、花样滑冰、花样游泳、跳水、健美操、团体操、运动会开闭幕式表演等体育运动项目,既要求基本姿态美、基本技术美、造型动作美,且强调动作新颖、独特、高难。这些体育运动项目既不属于著作权的排除对象,又符合作品的特征,可以认为是著作权意义上的智力表达,理应受到法律法规保护。”刘岩说,尽管上述体育运动项目与舞蹈、杂技十分相似,但是迄今为止却没有被一视同仁地对待。 此外,刘岩还向记者提到,体育设施、设备、器材、服装及训练方法的知识产权,很值得关注。 “体育方面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训练方式的发展,有助于提高体育成绩,特别是提高竞技运动成绩。这方面知识产权的表现形式多为专利,尤其是发明和实用新型类专利,权利人一般是这些设施、设备、器材、方法的发明者、设计者、改进者,或是自然人或是单位以及受让人。”刘岩说,不过,体育赛会组织机构通常不拥有发明和实用新型类体育知识产权,“我国竞技体育取得了辉煌业绩,夺得许多世界冠军,打破许多世界纪录,与运动员、教练员的拼搏奋斗密不可分,与科学、先进的训练方法密不可分,但这些训练方法绝大多数属于技术秘密,并不申请专利”。 刘岩向记者坦言,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体育领域还需要继续完善并加大实施力度。期待通过立法手段,使体育运动项目、体育赛事节目等方面知识产权和其他权益得到明确的法律保护,构建起完整的体育知识产权体系。 (责任编辑:admin) |